自由的原则:平等的悖论(2)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自由主义对个人平等权利的强调体现了自由主义的现代性特征。自由主义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普遍主义。它强调人的普遍价值,强调道德的普遍意义,强调法律的普遍有效性。它也许并不否认不同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甚至地域环境会对人们的思维与行为方式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它决不允许一部分个人或团体享有比其他个人或团体更多的权利,更高的尊严。
在历史上,许多自由主义理论家从不同的角度论证过自由主义的平等原则。最早阐释这一原则的是霍布斯、洛克等自然法学家。他们的著名口号是:人生而平等。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有天然的自由与平等。人作为人所享有的与生俱来的平等权利并不因进入社会状态而消失。正是基于这种对自然平等的强调,十七、十八世纪的自由主义者对封建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作出无情的鞭挞。在自然法理论之后,功利主义也高扬平等的原则。边沁在阐释功利主义原则时,强调功利计算的方式是把每一个人当作一个人计算,任何人都不能在计算中占据超过一个人的份量。无论是一个社会的最高统治者还是一文不名的乞丐,他们的痛苦与快乐在道德与立法的考量中都是等价的,具有相同的重量。康德的哲学则强调所有人都拥有理性的意志,并基于这一前提推导出所有人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任何人都不能将其他人当作实现自己目标的手段。
自由主义对平等原则的认同代表了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的根本分野。当代著名自由主义理论家德沃金在比较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时指出,“自由主义比保守主义更多地强调平等,但不像保守主义那样强调自由”。在历史上,保守主义往往与贵族阶层或其他特权阶层相联系,因而。它对平等的原则缺乏热情。最早的保守主义者甚至反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当这些原则被普遍接受后,保守主义往往强调这种平等是他们惟一可以接受的平等,坚决反对将平等的原则引申到社会与经济领域。
与保守主义相反,自由主义一直将平等作为自己的纲领。从近代早期为争取个人平等权利的革命到美国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自由主义致力于消除各种歧视与不平等的法律和政策。它抨击基于性别、种族、肤色、宗教等基础上的歧视。
早期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在平等问题上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来自由主义内部关于平等问题的论争。这种论争在最近二十多年达到高潮。自罗尔斯著名的《正义论》问世以来,这种论争一直带有强烈的哲学色彩。论争的核心是所谓“正义”问题。
在论争一方的是自由主义的左派,即自由平等主义(lib eral egalitarianism),罗尔斯、德沃金可以作为这一方的代表。他们的中心论点是,一个健康的自由主义社会必须考虑正义问题,正义的核心是平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正义的两条原则都与平等有关。其中,第一条是所谓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包括差别原则与机会平等原则。前者要求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后者要求将机会平等的原则应用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使具有同等能力、技术与动机的人们享有平等的获得职位的机会。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