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原则:平等的悖论(3)
2023-04-24 来源:飞速影视
自由主义左派这种对实质平等的关怀受到带有保守主义色彩的极端自由主义者(libertarian)的强烈反对。诺齐克的哲学代表了极端自由主义的倾向。诺齐克认为,国家的职能只应局限于“最小国家”,即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保证契约的履行。国家无权以强制方式实行财产再分配,以达至公平之目的。在诺齐克看来,财产权利是个人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正如政府无权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迫某人割下自己身上的一块肌肉以拯救另外一个人一样,政府也无权以累进税的方式强制剥夺一个人的财产来救济其他人。
经济学界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大致也持与诺齐克近似的逻辑,反对政府以强制的方式实行社会平等。譬如,哈耶克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惟一可以接受的平等:
一般性法律规则和一般性行为规则的平等,乃是有助于自由的惟一一种平等,也就是我们能够在不摧毁自由的同时所确保的惟一一种平等。自由不仅与任何其他种类的平等毫无关系,而且还必定会在许多方面产生不平等。
哈耶克以及许多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尤其反对把实现人的物质方面的平等作为目标。在他们看来,如果说人是生而平等的话,那只是在权利的意义上,在应然的意义上而言的,这就是说,人既然生之为人,就应该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应该是平等的。然则,他们决不承认人在事实上的平等。这与他们对人性的根本看法有联系。在哈耶克等自由主义者看来,人性虽然有其根本相同的方面,但又有全然不同的方面,特别是个人的能力与潜力是不相同的,人的天然秉赋是互不相同的。
用哈耶克的话来说,“人生来就极为不同,或者说,人人生而不同”。由于人的自然秉赋互不相同,那么,如果同样给予每个人自由发展的机会,人们的实际成就会互不相同。这样,在权利平等与实际平等之间就会出现悖论:如果平等对待每一个人,给每个人平等的机会与权利,便会产生实际状况的不平等;而如果追求实际状况的平等,惟一可能采取的办法就是赋予人们不同的权利,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人们。譬如,为了使人们享受的财富平等化,至少必须对不同收人的人适用不同的税率,亦即使人们享有不同的权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作出这样的结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物质的不平等不仅不同,而且还彼此冲突;我们只能实现其中一种平等,而决不能同时兼得二者。”
在经济与社会平等问题上的分歧是左派自由主义与保守的自由主义最近几十年争论的焦点之一。尽管双方分歧很大,但彼此也有一些接近共识的观点。这里至少应该提到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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