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案改判无罪,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张志超、王广超的有罪供述不稳定。 经再审查明,张志超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原审阶段的供述经历了从承认犯罪到否认犯罪后,再次承认犯罪的反复,直至服刑数年后全面翻供。
王广超虽在原审庭审阶段作出有罪供述,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有翻供。在张志超申请再审之后,亦全面翻供。张志超、王广超的有罪供述互相矛盾,包括:如何取得白色编织袋以及何时将白色编织袋带至现场、是否认识被害人、如何购买凶器等供述不一致,同时两人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之间存在矛盾。
办案过程存在明显的瑕疵
再审判决亦指出办案过程中的一些程序问题:在案证据证实,张志超被传唤到案时间是2005年2月12日1时30分,同日13时30分解除传唤,2005年2月13日18时被刑事拘留。而张志超第一次讯问笔录为2005年2月13日8时30分至17时50分在临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形成,该时间段既非传唤期间,亦非拘留期间,违反了1996年《刑诉法》的规定。
此外,调查中,对张志超、王广超讯问的地点不断变化、对张志超、王广超讯问过程中没有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在场等,该案在侦查阶段办案程序方面存在明显的瑕疵且无法补证。
山东高院再审认为,证据裁判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基石,疑罪从无是刑事审判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和裁判规则。原审据以认定张志超、王广超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但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认定张志超实施强奸并致死被害人高某,侮辱高某尸体的犯罪行为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故原审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王广超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张志超、王广超有罪。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怀江、马玉萍(张志超的父母)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校对 郭利
2018年2月3日新京报以《最高法指令再审山东“张志超案”》为题进行报道
最高法指令再审山东“张志超案”
山东16岁中学生张志超涉奸杀同学案,在案发13年后出现新情况。中国裁判文书网昨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决定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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