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案改判无罪,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2005年1月10日,山东临沂发生一起恶性案件,一名中学女生被性侵并杀害。警方调查认定,时年16岁的张志超,涉嫌在教学楼洗刷间强奸并杀死一名同校女生,并将其逮捕。2006年3月,山东临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
判决生效后,出于对作案时间、现场证据等的异议,张志超家人开始申诉之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称,此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最高法认为“主要证据存在矛盾”
2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山东“张志超案”的再审决定书。文件中内容显示,最高法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致人死亡“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最高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决定指令山东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
一份再审决定书,让一桩13年前的旧案,以及仍在申诉的张志超一家,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2005年2月11日,山东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间男生厕所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警方经调查后认定,死者为一个月前失踪的女生张源(化名)。
尸体被发现当晚,时年16岁的张志超,被警方从家中带走调查。临沭县公安局专案组认定,曾任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的张志超,具备作案嫌疑。
媒体此前报道,警方认定,案发前一个月的1月10日,张志超在学校一间洗刷间遇到张源,于是“顿起歹念”,利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以捂口鼻、掐脖子等方式,对其实施强奸,并导致张源窒息死亡。随后,张志超将尸体转移至校内一处位置偏僻的厕所。离开时,张志超遇到同学王广超,向其坦白自己强奸杀人的情况,并要求王广超协助看守厕所。期间,张志超到学校小卖部购买一把新锁,返回将藏有尸体的厕所锁住。
2006年3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王广超则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代理律师称案件疑点未解
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志超并未提出上诉。代理律师李逊称,此前张志超及家人“不敢上诉”,直到2011年,张志超在狱中看到一些冤假错案平反的新闻后,在与母亲马玉萍会见时,才首次“喊冤”,坚称自己并未作案,有罪口供为遭受“刑讯逼供”所得。
张志超的另一名代理律师王殿学介绍,张志超曾先后接受九次讯问,但是查阅讯问笔录发现,越往后的笔录,与案发现场的情况越一致,其中包括张源遇害时所穿衣服等关键信息,张志超首次接受讯问时表示“记不清”,后面几次笔录却细节翔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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