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所遭罚没180万执业奥瑞德审计项目违法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0日讯 11月9日,证监会重庆监管局网站公布的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审计项目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28日大华会计师所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600666.SH)签订业务约定书,奥瑞德委托大华会计师所对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等进行审计。2018年4月27日,大华会计师所出具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6046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大华特字[2018]002552号,以下简称“《专项说明》”)等文件。大华会计师所就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收费6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于建永、段岩峰。
二、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一)未对期后诉讼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审计报告》出具前,奥瑞德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显示,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等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被告。大华会计师所在询问了时任奥瑞德财务总监刘某和奥瑞德实际控制人左某波并核对奥瑞德银行流水后即认为公告涉及诉讼事项与奥瑞德无关。对该期后诉讼事项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确认涉诉借款事项与奥瑞德是否有关,导致未能发现2017年度奥瑞德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能发现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存在错报,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大华会计师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八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对应收账款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就奥瑞德有限虚构向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镀膜”)销售145台3D玻璃热弯机事项,奥瑞德分别于2016年、2017年确认了收入。奥瑞德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5),称上述销售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并对相关会计科目进行了追溯调整。大华会计师所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已经了解到上述销售回款的有关异常情况,但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销售回款的资金是否实际来源于奥瑞德或其关联方,也未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商业合理性进行进一步核实,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消除异常函证上的疑虑,导致未发现上述销售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华会计师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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