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所遭罚没180万执业奥瑞德审计项目违法(5)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当事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2012年2月成立,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机构。
于建永,男,1979年5月出生,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段岩峰,男,1984年1月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华所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审计项目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28日大华所与奥瑞德签订业务约定书,奥瑞德委托大华所对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等进行审计。2018年4月27日,大华所出具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6046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大华特字[2018]002552号,以下简称《专项说明》)等文件。大华所就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收费6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于建永、段岩峰。
二、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一)未对期后诉讼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审计报告》出具前,奥瑞德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显示,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等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被告。大华所在询问了时任奥瑞德财务总监刘某和奥瑞德实际控制人左某波并核对奥瑞德银行流水后即认为公告涉及诉讼事项与奥瑞德无关。对该期后诉讼事项未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确认涉诉借款事项与奥瑞德是否有关,导致未能发现2017年度奥瑞德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能发现奥瑞德2017年度财务报表存在错报,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大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八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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