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提取不全或来源不清案件的证据审查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刑事审判参考[579 号]吴金义故意杀人案
——物证提取不全或来源不清案件的证据审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金义,男,71年2月18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04年12月13日被逮捕。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1.1998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吴金义从江苏省南京市打工回来,到本村被害人孙某某(女,殁年32岁)家,进屋后与孙某某发生争吵。吴金义对孙实施殴打,将孙掐死。孙某某2岁的儿子吴学坤醒后喊妈,吴金义怕被人发现,即殴打吴学坤,并将其掐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吴学坤系他人扼颈后形成机械性窒息死亡。2.2004年11月24日晚6时许,被告人吴金义手持矿灯到本村被害人蒋秀荣家中,进入堂屋东间,蒋秀荣进屋时,吴金义用矿灯朝其头部连砸两下后逃走。经法医鉴定,蒋秀荣的伤情属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金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金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杀人及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当庭拒不供认,辩称杀人案发生时其在江苏省南京市打工,无作案时间;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金义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故意杀人事实,应视为自首。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吴金义当庭拒不供认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但其在公安机关曾多次供认,且从现场提取的血掌印经鉴定确系吴金义所留,足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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