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提取不全或来源不清案件的证据审查(2)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被告人吴金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金义以“没有杀人”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吴金义所提“没有杀人”的上诉理由。经查,吴金义曾多次供述其将孙某某和吴学坤杀死的犯罪事实,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尸体检查报告相吻合;二审期间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现场提取的血掌印重新鉴定,与吴金义的左掌有19个细节特征的相同点,结论为:血掌印与吴金义左掌样本同一,足以认定本案系吴金义实施,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吴金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作案手段残忍,连杀两人,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吴金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亦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
一、二审认定被告人吴金义故意杀人案的主要证据是经鉴定为被告人所留的“血掌印”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不能清楚地反映该掌印的来源,也无提取笔录;该掌印是否是“血掌印”也无证据证实,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金义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不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0563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金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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