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教授:袭警罪的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2)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一、袭警罪立法审视与法益辨析
(一)袭警罪的立法缘起
围绕袭警罪的设立问题,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持续了长达十几年的争论。《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将袭警行为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仍没有将袭警罪单列,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一,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受到与其他公职人员等同的保护,不应区别对待;第二,原有的妨害公务罪已经足以规制袭警行为,没有必要将袭警罪单列。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罪名的确定,关于我国是否应当设立袭警罪的争论终于迎来了立法回应和司法确认,修订后的《刑法》第277条第5款正式将袭警行为单独列罪。这一举措无疑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的共识,强化国家权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数据显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17个罪名中,已经提起公诉258人,其中袭警罪101人,位居新罪名第一。
笔者认为,理解适用袭警罪必须对其作体系性的审视。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量:
一方面,从我国的社会现状来看,人民警察占公职人员因公牺牲、负伤的绝大部分,据统计,近十年来,共有3773名民警因公牺牲,5万余名民警因公负伤,仅2020年一年,就有315名民警、165名辅警因公牺牲,4941名民警、3886名辅警因公负伤,警察的执法权受到严重的挑衅和威胁,仅以妨害公务罪来规制袭警行为,“没有考虑警察执法活动的特殊性”;
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就袭警行为设立了独立的罪名,因此,“在借鉴国外警察权益保障的基础上”,我国《刑法》也有必要增设这一罪名。
与此相对,反对意见有力地指出,增设袭警罪会导致“分则法条交叉重叠,陷入叠床架屋的混乱之中”,可能出现刑罚圈不当扩大、罪刑失衡等一系列问题。立法机关考虑到暴力袭击警察“严重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责,还破坏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应当依法严惩”,从而确立了袭警罪。尽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单列,但前述反对意见却依然值得重视,其所指出的问题,需要通过解释论的方法予以释明,以确保袭警罪的准确适用。
具体而言:第一,并非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一律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否则会导致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严重不协调;第二,在理解新增袭警罪时,需要兼顾“两高一部”所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妨害公务罪立法目的,厘清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罪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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