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教授:袭警罪的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5)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一)“暴力”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在刑法学上,根据“暴力”的程度,可以将其划分为“最广义的暴力”“广义的暴力”“狭义的暴力”以及“最狭义的暴力”四类。
首先,最广义的暴力包括非法实施有形物理力的所有类型,暴力的对象既包括人、也包括物,不以达到直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为判断的标准。简言之,最广义的暴力是以对人或物产生抽象危险为标准的暴力形式。
其次是广义的暴力,指对人施加有形物理力,但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即使是对物行使有形力并因此对人的身体产生强烈的物理影响,也构成暴力。
再次,狭义的暴力是指不法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广义的暴力与狭义的暴力之间的关键差异在于对“暴力”作用对象范围的限制。
最后是最狭义的暴力,仅指对人行使有形力并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程度。由此可知,最狭义的暴力是以造成对人的具体危险为界限的暴力。概括而言,刑法学意义上的“暴力”在不法程度上有所不同,这样分类的意义在于通过区分的“暴力”而影响对行为的定罪量刑,易言之,使得具有不同危害性质的罪名在犯罪圈的划定上呈现梯度。

李翔教授:袭警罪的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


早在《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暴力袭警行为写进《刑法》之时,对“暴力”内涵的界定便是学界讨论的热点,相关论述纷纭。总的来看,极少数学者以最广义暴力与最狭义暴力两种概念来划定法条中的“暴力”范畴。如有学者采“最狭义暴力说”,认为“我国妨害公务罪及其从重处罚条款中的‘暴力’在形式和程度上应以足以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为界限”。但总的来看,由于上述两种概念对“暴力”范畴进行了过于宽泛或者过于限缩的界定,因此在解释时采上述两种概念的观点寥寥可数。
多数学者的观点主要分流为“广义暴力说”与“狭义暴力说”两派。
其中采广义暴力说的观点认为“本罪的暴力不仅包括对人施加暴力,还包括对物施加暴力的情况,如采用砸毁警车、城管车辆,烧毁应当被没收的物品等手段,使公务难以顺利执行(的行为)”。并言明此处对物的暴力不是泛指一切,而是指通过对物暴力而间接施加于人身的情形。持同样观点的学者进一步认为这样的界定能够避免“明显的处罚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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