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教授:袭警罪的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6)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而在“狭义暴力说”的持方内,又可以根据论据的不同加以细分。如有论者从条文内部体系性出发,将作为第1款的妨害公务罪犯罪构成要素的“暴力”的含义与第5款“暴力”的含义作同样的理解。具体而言,他们认为此处的暴力仅限于“对人的直接暴力”,而排除“对物的暴力以及从而作用于人的间接暴力”。也有学者对上述“狭义的暴力”之界定表示赞成,但认为“第1款的暴力系广义的暴力,应当区分第1款的暴力和第5款的暴力”。还有学者以立法背景为思考进路,提出“暴力袭击的对象应该严格为人民警察的人身,(因为)此条款应该是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人身的特殊保护,而非对警务活动的特殊保护”,亦有学者进一步从保护法益的角度提出了“暴力袭击,是具有侵害人民警察身体健康危险性的行为手段,对于不具有侵害人民警察身体健康危险性的轻微暴力袭击应当予以排除”的观点。
该观点实际上是为实务认定提供了“轻微暴力以上”的具体入罪门槛。
上述针对“暴力袭警行为”中“暴力”的界定理论,在袭警罪独立成罪后对于如何界定“暴力”的内涵与外延仍有一定的价值,但同时也有需要我们基于犯罪构成的独立性而做出不同处理的部分。笔者认为,袭警罪中的暴力指的是狭义的暴力,仅指针对人身的暴力,不应当包括对物的暴力、或者是通过对物的暴力间接伤害人身的情形,理由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基于单独设立罪名并划定了犯罪构成的立法设计,修订后的刑法第277条第1款与第5款的“暴力”范畴应当是不同的。原因有二,其一,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是与“威胁”相并列的行为,又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件所概括,也就是说此处的暴力应当包括对人的暴力以及对物的暴力。主流观点也认为,“(妨害公务罪)所说的暴力方法,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捆绑、殴打、乃至轻伤害等。但是,如果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而向物品使用强暴行为的,如砸坏国家工作人员办公处的门窗、推翻办公桌,砸碎办公用品,严重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也可以纳入暴力方法的范畴而构成本罪。”也就是说,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应当以能够“阻碍执行职务”为限,因此范围更广。而第5款中的“暴力”一词紧接“袭击”,明确了行为人行为的目的性与暴力性,进言之,实践中常见的行为人被现场传唤、抓捕时所实施的挣扎、反抗等本能行为,不宜被认定为上述激烈的“暴力”。
其二,由于袭警罪的法定刑较妨害公务罪要更高,因此要达到袭警罪中“暴力”的门槛也相应要高于妨害公务罪,这样就体现了二者在划定犯罪圈上的层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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