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教授:袭警罪的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8)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二)“人民警察”的范围
根据法条,袭警罪的适用以暴力袭击“人民警察”为条件,加之如前所述,实践中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案件在妨害公务罪中的比例很高,因此,早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单独设立袭警罪之前,学界对“人民警察”的范围问题就提出过诸多的论说,主要有“职务论”、“身份论”与“折中说”。“职务说”认为“暴力袭警条款意在保护警察的职务活动而不是警察的身份”,“身份论”者以刑法的当然解释原理为支撑,而“折中说”则认为在认定中需兼顾对象的身份与职务。
在袭警行为单独列罪的背景下,我们仍需要讨论:第一,“人民警察”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应当着重看身份、还是强调职务?第二,根据目前界定标准,依法辅助民警执法的辅警能否被解释进“人民警察”的范畴?若答案是肯定的,是否会突破罪刑法定原则?
“在进行刑法解释时,我们不可能仅仅拘泥于法条本身,必须在准确确定该刑事法律条文所对应的前提法的基础上,与其前提法的规定保持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基于法秩序内部的一致性,原则上,对于新条款中人民警察的理解应当与该前置法保持一致。继而,亟需解决的是,依法辅助民警执法的辅警能否成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问题?许多学者基于《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而坚持认为“将辅警等人员纳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范畴,在法律未修改的情况下,适用的是类推解释,严重违反刑法的解释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中将“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视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2016年1月中央审议通过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地位、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可以通过判断辅警人员的行为是否是经法律授权且依据正当程序在行使职责,而认定其是否具备职务身份,这也是部分持“折中说”观点学者的关键依据。
欲划定袭警罪中“人民警察”的范畴,笔者认为,必须强调执法一体化的概念,在认定中要注意以职务论为基础,淡化身份论。具体而言,一方面,在能明显区分和判断辅警行为并未在警察执法范围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的教义学内涵,不宜将辅警扩大解释进“人民警察”的范畴。也就是说,辅警的行为具有独立性而并未依附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不能将针对辅警的行为评价为“袭警”;另一方面,“根据社会现实,辅警在执行公务时,听从人民警察指挥,和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成为一体。”这种在人民警察与辅警混合执法的场合下,辅警的行为是依附于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的,此时辅警的行为应视为“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延伸,换句话说,辅警的行为与警察执法行为具有一体化的特质,此时,不应当然地将辅警排除在袭警罪范围之外,这也并未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因为上述解释仍然确保了“先进行形式判断,然后再进行实质判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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