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教授:袭警罪的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7)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其次是“暴力”的对象问题,本文认为仅包括对人的暴力。这里可能有不同理解,例如日本刑法学者一般认为对于“暴行胁迫”应用广义的理解,所谓“暴行”是针对公务员行使不法的有形力,并不需要直接施加于公务员的身体,也可以施加于在公务员的指挥之下、成为其手足、与职务的执行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辅助者,而且,也可以是对物施加的有形力能够在物理上强烈影响公务员的身体的情形(间接暴力)。但本文不赞成上述观点,上述广义暴力说的论点将导致处罚范围过宽。更主要是因为,日本刑法并未将袭击警察与其他公务人员执行职务相分离。如前文所述,袭警罪相比于妨害公务罪并没有体现所谓保护了更重要的法益,因而在刑罚的反映力度上也应当保持必要的克制。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对人的暴力不能要求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即不能进一步将“暴力”限制为最狭义的暴力,否则将会导致本罪与其他有关人身权保护的罪名相混淆,违背立法目的。
最后是“暴力”的后果问题。笔者认为,司法实践可以将袭警罪中的“暴力”具体划定为轻微伤以上,但不能包括重伤及以上的程度,重点需要考察暴力是否达到使警察执法行为难以实现的现实可能性。此前学界通说认可“(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不具有包含轻伤害的功能”之观点。具言之,“(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不包含轻伤害、重伤害及死亡的后果。”这是基于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较低,因此在犯罪圈的划定上门槛较高。但立法为袭警罪设置的法定刑并不低,实务中若不对其进行轻微伤害以上的限制,可能致使罪刑失衡。与此同时,将入罪门槛设置在造成轻微伤以上结果,也并非没有上限的限制。本文认为,当行为人的袭警行为造成人民警察重伤及以上结果时,仍以袭警罪定罪量刑将导致罪刑不相适应,此时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易言之,由于袭警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说明“该种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的法定刑并不能够涵盖故意伤害罪的重伤害和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故而应当认定袭警罪中的“暴力”的程度不具有包含重伤以上结果的含义。
进言之,在理解袭警罪中“暴力”的表现形式时,还应当与法条表述中紧随其后的“袭击”一词形成整体性的视角,进行全面的观察。也就是说,根据“暴力袭击”这样的条文表述,可以明确构成袭警罪的行为一定是积极的身体动作,具备主动性与攻击性,排除了不具有伤害故意的拖、拽、强行阻拦等肢体接触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应当具有直接的故意,换言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应当是积极追求而非放任的。上述观点还可以从域外法中找到值得借鉴的支持依据,《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42.2条的“注解”部分指出,“(该条)将非暴力拒绝服从逮捕的行为以及轻微的抗拒行为排除在外,如从警察控制下猛跑或者试图挣脱对其所进行的限制。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如果允许对每一个轻微的抵抗行为都适用刑罚,将会导致滥诉。”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