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教授:袭警罪的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14)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三)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适用衔接
1.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论证
既然刑法已经单独规定了袭警罪,那么司法实践中针对人民警察实施暴力的行为是否就理所应当排除妨害公务罪的适用,按照袭警罪处理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并非互斥关系而是法条竞合关系,并且,笔者认为两者属于包容关系法条竞合。《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袭警行为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构成要件被规定在刑法之中,在此种情形下,可以承认袭警行为与妨害公务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具有一致性。两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包容关系:
(1)袭警罪的暴力袭击行为仅包括对人民警察实施暴力,不包含对物抑或行为人自身实施暴力的情况。而妨害公务罪暴力范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对人暴力,还包括对物施加暴力的情况;(2)袭警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民警察在内。(3)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界定袭警罪的行为后果,但是依照法定刑设置来看,应当以造成行为对象轻微伤以上为限度。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后果主要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使用暴力的,并不需要对行为对象造成人身伤害。
综前所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并非互相排斥的关系,在成立袭警罪的场合,必然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2.适用妨害公务罪的空间
依法条的文义,《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列为单独条款并设置新的法定刑,基本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比于之前刑种设置删除了“或者罚金”。而修法前的袭警行为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基础上予以从重处罚,而袭警罪的法定刑设置中取消了“从重处罚”的规定,这似乎对袭警罪减轻了刑罚设置,但事实并非如此。
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分析,“妨害公务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所执行的职务(公务)”,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主要是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基于人民警察职务的特殊性,其行政执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要高于对其他公务活动的妨害。在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场合,人民警察的公务活动受到侵犯的危险性增高,导致人民群众遭受危险的可能性也显著提高。换言之,由于涉及公共安全,“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公务活动应当予以更大的保护力度”。因此,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更高,虽然适用相等的量刑幅度,但综合二者所保护的法益予以实质判断,应当认定立法并非减轻了袭警行为的量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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