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教授:袭警罪的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12)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在此基础上,由于不同手段的不法程度高低不同,在认定是否构成“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时也应当有所区别,例如,对使用管制刀具的认定限制就应当比使用枪支更为明显。首先是管制刀具的危险性与爆发力较枪支较低,其次是在我国管制刀具的获取难度较枪支更低,再次是从刑法相关规定来看,我国对于枪支的管理更为严格。因此,利用管制刀具危害警察人身的危险性一般来说比利用枪支的危险性较低。此处亦可见袭警罪在我国与在英美国家的功能发挥必然是不同的,英美法系将袭警行为归为重罪,对侵犯警察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苛以重刑,主要是源于国家对公民持有枪支的许可,导致警察执法危险性陡然升高。但我国的执法环境与执法现实与英美国家的可比性并不高,所以司法实务一定要结合具体危险情形、暴力袭击的手段,对“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做出合理的判断,重点关注对行为人行为时造成的危险的把握,使得上述三项罪状在犯罪圈的划定上实现平衡。

李翔教授:袭警罪的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


三、袭警罪的入罪门槛及罪名关系考察
(一)袭警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定
近年来,为规制社会中的热点问题,刑法修正案接连出台,各种新罪名不断涌现,反映了我国目前刑事立法犯罪化的趋势,袭警行为单独列罪正是这种现象的表现之一。“这种犯罪化现象的频繁出现不仅是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观念,同时也是国人对刑法高度期盼的体现”。但无论是立法抑或是司法,过度的犯罪化不仅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往往也会导致刑法公信力的降低。因此,在严守刑事立法犯罪化边界的同时,也应当严格限制司法适用的边界,避免不当地扩大处罚范围。
按照法条的文义来看,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即构成袭警罪。但基于警察职务行为的特殊性,人民警察在依法行使职务时免不了采用强制手段,相应地,如果此时行为人使用类似于谩骂、争吵、拉扯等手段试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发生一般的肢体对抗冲突、实施单纯的推搡等类似轻微暴力行为,由于难以期待行为人不采取任何反抗动作,因此不能一概认定这类行为构成“暴力袭击”,仍需要结合其危害后果进行综合考察。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人民警察的伤情轻重、袭击行为的持续时间长短、事件的社会影响恶劣与否等方面得到相应的体现。司法工作人员对于社会危害性未达到妨害公务的程度的袭警行为应当按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罚款或者5-10日的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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