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教授:袭警罪的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13)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二)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袭警罪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与这类较低的法定刑相对应的行为及其结果应当限于造成行为对象轻伤以下的场合。《意见》也申明了袭警行为对国家法律秩序的严重危害,并强调区分袭警行为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要考量行为手段、方式以及影响执行职务的程度,结合民警身体受伤害程度,综合判断犯罪性质,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袭警行为容易造成警察伤亡的后果,此时就产生了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人身犯罪之间的罪数关系问题。这一问题不仅关乎不同罪名之间的协调性,还决定了个案中能否实现罪刑均衡。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明晰袭警罪与侵犯人身犯罪的界限。
首先,行为故意内容不同。袭警罪的犯罪故意内容是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警察的执法行为不能顺利进行,所以行为人针对自身的“自杀式的”暴力不属于“暴力袭击人民警察”,依法不适用于袭警条款,缺乏伤害或者杀人故意。
其次,暴力程度不同。袭警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中的“暴力”程度有重合部分,但是重伤以上结果是袭警罪中的“暴力”所不能涵盖的,原因主要在于袭警罪的法定刑较低,因此达到重伤以上结果的,应当适用故意伤害等罪以满足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最后,法定刑升格条件存在差异。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基本刑都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看作两罪的法益侵害性相当。但从升格的法定刑幅度来看,袭警罪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的危害结果应当大于袭警罪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的结果。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仅限于造成轻伤或轻微伤的结果,不包括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从规范保护目的出发,本文认为立法者设立袭警罪并非对人民警察这一特殊群体人身权的保护,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设置却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以及生理机能的完整。也即,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袭击人民警察造成轻微伤,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正常活动,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又由于人民警察受轻微伤,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可直接适用袭警罪的规定。但在暴力袭击导致人民警察轻伤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在暴力袭击人民警察致其重伤、死亡的情形下,排除袭警罪的适用,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与《意见》精神也是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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