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翔教授:袭警罪的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15)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实务中,应当肯定的是袭警罪的入罪标准依然高于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中“暴力袭击”的行为要件排除了威胁方法和以一般暴力行为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但并不意味着上述妨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暴力程度未达到致人轻微伤以上的后果,应当充分考虑适用妨害公务罪的空间,以实质刑法观为导向,适时扩充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将与暴力、威胁等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其他方法也纳入刑法规制中,有效发挥刑罚在预防犯罪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国家行为的预防走向对整个公法体系都造成重大的冲击”。刑法学界提倡积极预防性刑法,价值取向在于提高对集体法益的保护,适当提高刑法对社会的介入程度,“纵观整部《刑法修正案(十一)》,我们可以发现这是典型的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体现”。扩张刑法处罚范围已然成为常态,但定罪处刑在我国给行为人带来的负面效应是远高于其他国家的,如果不能明晰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的预防性功能也会大大降低。因此,在适用袭警罪中,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使用机动车辆等手段”的等外解释必须要与前三种手段的程度相当。在没有使用工具的情况下,考虑行为主体和人民警察这一特殊行为对象之间的力量对比与差别,审慎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是必要的。

李翔教授:袭警罪的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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