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前警察被打死案凶手一审无期二审改为7年(4)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孙健和朱顺礼在《律师函》中称,按当年正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罚,直至判处死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拒捕犯罪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两律师认为,于竹君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对前往制止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单波故意伤害行凶并致单波死亡。因此,于竹君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严惩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定罪处刑。
两律师提出异议,认为此案重大,不应向基层法院起诉。作为经历过那个年代的律师,王少光查阅单波案所有案卷材料后,也认同朱顺礼和孙健的意见。他称,当时,故意伤害致死案件能向基层法院起诉必须具备“受害人有过错和嫌疑人自首”两个情节,才有可能向基层法院起诉,但单波案这个两个必备条件都不存在。
对于是否应该引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时的《严惩决定》,王少光认为,该案审判时,正值1979年《刑法》即将废止、1997年《刑法》施行阶段,依法应“从旧兼从轻”。检方适用1979年《刑法》是准确的。因为旧刑法法定最低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1997年的新《刑法》故意伤害致死最低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
王少光认为,如果适用旧刑法,除了应当引用《严惩决定》外,还应当引用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即对“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王少光说,在那个年代,律师特别紧张检察院引用《决定》,一旦引用就相当于检方建议法院判决被告人死刑。
律师的异议起到了效果,1997年,市南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青岛市检察院对于竹君故意伤害案向青岛市中院重新起诉。
朱顺礼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回忆说:“主要是法院、检察院发现程序上存在问题作出改变,作为律师,我们只是尽职提出异议。”
一审判无期徒刑
董淑英发现,前后两次起诉的起诉书中,对单波的尸检报告结果表述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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