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前警察被打死案凶手一审无期二审改为7年(6)

2023-04-25 来源:飞速影视
上诉后无期改判七年
一审宣判后,辩称“自己没有打人,判有罪错误”的于竹君,和认为“赔偿数额太少,应判处凶手死刑”的董淑英,分别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董淑英说,上诉期间,有两份比较重要的材料:一是山东省高院出具的《关于单波死亡原因的分析意见书》(鲁法技鉴字[199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书》);二是山东省高院的接访记录。
卷宗材料中的《意见书》显示,其形成时间是1997年9月12日,鉴定目的是死亡原因复核,检材包括公安、审判卷宗等材料。有关材料摘录来源于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病理科尸体解剖报告记录(尸检号A1930,报告日期:93.12.28)。
通过材料得出的分析意见为:一是单波有脑动脉粥样硬化,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及颈内动脉颅内分支处血管畸形。此病理切片中还可见血管外膜散在少量炎细胞浸润,这些可能是出血的病理基础及早期出血的生活反应表现。
二是尸检见大脑底面大量出血并见有凝块,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小脑切迹明显压痕,说明出血引起脑疝形成,这是导致死亡的原因。在脑大体标本固定过程中仍见血液自侧脑室,第三、四脑室流出伴血肿形成,这说明脑室系统内存有大量血液,这可能是因为脑内出血,破入脑室形成的。
三是卷宗材料记载单波有被撕打、拳击等情节,但头皮、颅骨及脑实质均未检见损伤的病理学改变,因此,无依据认定该损伤构成致命性损伤,但这一损伤可在颅内血管存在病变的情况下,构成激发出血的诱发因素。
董淑英还提供了一份接访记录文件,系该案二审审判员闫泰江1998年10月28日接待于竹君的姐姐于某燕、姐夫由某昌时形成的材料。
在接访过程中,闫泰江说,“你们看看先拿来钱再研究案子,先把5万元交到青岛中院,然后研究做被害方的工作,如果被害方工作做不通,就维持原判,钱再退给你们”。
闫泰江称,如果不拿这个钱,刑期不变。至少必须拿5万元,肯定要降刑期。如果比5万元拿得还多,他们向审委会汇报,可能还要减一点刑。
1998年11月19日,山东省高院对此案出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8]鲁刑一终字第314号),确认单波闻讯前去制止殴斗,于竹君遂照单波猛击一拳,致单波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一、二审法医鉴定和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病理科尸体剖验结论,单波生前患脑动脉粥样硬化、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及颈内动脉颅内分支处血管畸形症,被厮打、拳击是构成激发出血的诱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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