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将老夫子漫画形象注册商标并用于特许经营等行为被认定侵权(13)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1万元,经营范围:修脚、足浴、足底按摩及泡脚服务。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由原先的李松涛一人变更为两股东张雪峰和李松涛。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三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老夫子”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2.若侵权,三被告应如何承担原告主张的赔偿责任。
(美术作品“老夫子”头像,图片来源:青岛中院)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本案中所主张的“老夫子”美术作品系“老夫子”头像,该“老夫子”是一个中老年人的头像,脸型瘦削,头发稀疏,头上戴着一顶中间有凸起的小帽子,额头有三条皱纹,眉毛细弯,两个圆眼睛挤在一起,黑眼珠较小,小椭圆鼻子上架着一副小眼镜,留有两撇八字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供的出版物显示,《老夫子》漫画形象系列图书于1998年就在我国境内公开出版发行,在2007年前后出版发行的《老夫子》漫画图书中标注的版权所有人为老夫子哈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后老夫子哈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美术作品许可原告使用,并授权原告以诉讼等方式维权,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三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合法出版物、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为著作权相关权利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故对被告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辩称原告的《老夫子》漫画系剽窃天津漫画家朋弟的作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被告的相关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老夫子”美术作品,对于原告的“老夫子”美术作品与案外人作品的分析比较不是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故对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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