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将老夫子漫画形象注册商标并用于特许经营等行为被认定侵权(15)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的上述侵权行为并非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故原告主张两被告侵害其发行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将涉案美术作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并非公开陈列该作品,故原告主张两被告侵害其展览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辩称其第5540357号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早于原告所提供的权利证据,系合法使用在先注册商标的行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老夫子》系列漫画早在1998年就公开出版,而被告李松涛所有的第5540357号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为2006年8月14日,以及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第13140140号商标申请日为2013年8月26日,申请日均在《老夫子》系列漫画创作及出版之后,故对两被告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庭审中主张被告的侵权时间为2009年7月24日至2020年10月1日,认为被告李松涛在当时是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辩称李松涛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之前,其股东为李松涛一人,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松涛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时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被告李松涛应对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辩称该案为重复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2020)鲁05民初532号案件与本案的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不同,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不构成重复起诉。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或被告获利的情况下,本院综合原告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被告侵权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侵权的范围和规模、侵权时间和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郑州老夫子修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松涛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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