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特辑丨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短视频著作权十件典型案例(9)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短视频,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 000元。
裁判要点
被告通过其运营的涉案账户提供涉案视频,并在短视频字幕中使用涉案作品的四个自然段落的内容,使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公证费172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审判团队
审判员:郭晟
法官助理:刘承祖
书记员:姚尚汝
案例十
剪辑长视频主要内容构成侵权
按照长视频侵权确定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如无免责事由,未经许可将长视频剪辑成短视频使用或传播,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本案明确了将他人电影、电视剧作品剪辑成多段短视频使用且涵盖主要内容的,可按照侵害该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制止短视频制作与传播中常见的“切条”行为。
基本案情
涉案影视剧名称为《奶奶再爱我一次》。原告系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人。被告系某视频APP的注册用户,昵称为“80后挖剧君”。被告通过“80后挖剧君”账号传播涉案影视剧的122段片段,多数为10分钟以内的短视频,但是上述视频已经包含了涉案影视剧的主要剧情及内容。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合理支出1万元。
裁判要点
未经许可将电影、电视剧作品等长视频分割成若干片段,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能够基本替代被分割视频的,构成侵权行为,应按照侵害该长视频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计37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审判团队
审判员:朱阁
法官助理:李小笑
书记员:李思文
编辑: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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