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特辑丨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短视频著作权十件典型案例(5)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团队
审判员:李经纬
法官助理:喻航
书记员:周永琴
案例五
以动漫玩具形象为主要元素
制作短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自有动漫玩具形象为主要元素制作短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的裁判规则。拥有动漫玩具的所有权并不意味着享有其形象的著作权,被告以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动漫形象玩具为主要元素制作短视频并通过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传播吸引用户流量,达到提升自有品牌形象的目的,不能满足合理使用的法定要件,不构成合理使用。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对“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其人物形象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被告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购买的动漫玩具拍摄、制作包含有“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短视频,并将其上传至自有公众号,供公众观看或下载。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其人物形象所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偿赔经济损失。
裁判要点
一、未经许可使用动漫玩具为主要元素制作短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
使用他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需要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使用奥特曼卡通形象并搭配其自主品牌小熊瑞恩形象为主要角色,通过设置一定的场景编写剧本,插入旁白,演绎出不同的情景小故事,并拍摄成小视频上传至网络。在每一段视频结尾都有被告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展示。被告在使用涉案作品的过程中,客观上拓宽了自有微信公众号的用户流量,对于提升小熊瑞恩的知名度、推广其自主品牌具有明显作用。同时,被告拍摄上传的视频中涉及“奥特曼”形象的有437段,共涉及33个奥特曼形象,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不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构成侵权。
二、物权的民事权利不能当然延伸至著作权的范畴
被告使用的奥特曼形象玩具系其购买,但其对涉案玩具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属于物权范畴,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著作权是基于无形客体产生的民事权利,其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被告对奥特曼形象玩具虽然享有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并不能延及奥特曼美术形象作品的著作权,行使物权应尊重其承载的著作权,否则可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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