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特辑丨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短视频著作权十件典型案例(3)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二、网络用户利用短视频平台擅自上传使用他人歌曲录制的短视频并传播的,短视频平台构成间接侵权
短视频平台向法院提交了翻唱涉案歌曲的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可以认定相关短视频确系网络用户上传。但是,考虑到短视频平台存在在曲库中提供涉案歌曲的直接侵权行为,再结合短视频的音乐使用模式,短视频平台应当能够合理地认识到网络用户会使用其上传的涉案歌曲录制并上传短视频,且这些短视频又可被其他用户点赞、使用、下载等进而扩大涉案歌曲的传播范围,应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预防,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对于网络用户翻唱涉案歌曲并录制、上传短视频的行为,在短视频平台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的情况下,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团队
审判长:姜颖
审判员:李威娜、张连勇
法官助理:崔晓光
书记员:张勇
案例三
商业模式影响
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
典型意义
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意利用其商业模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应将其对侵权行为的预见能力作为认定其具有过错的重要因素。本案旨在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经营之初就选择健康、正当的商业模式,降低侵权风险。本案入选2020年中国泛娱乐十大最具研究价值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系涉案动画短片《阿狸梦之岛·我的云》《阿狸·妈妈》《阿狸·信燕》(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述动画短片时长短,画面制作精良,配乐优美,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B公司是某手机APP(以下简称涉案软件)的开发、运营主体。原告取证发现,涉案软件中存在来源于涉案作品的配音素材,以及超过上万个基于前述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网络用户可通过向平台充值兑换礼物的方式向基于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进行打赏。据此,原告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2万元。
裁判要点
一、被告应对其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主张举证
被告作为涉案软件运营者,应对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可能被认定为被控侵权视频的直接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仅提供了部分被控侵权视频的上传者信息。对于其未能提供上传者信息的部分被控侵权视频,根据被告的商业模式并综合考量在案证据,尚无法确认系由网络用户上传,被告应对此部分视频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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