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特辑丨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短视频著作权十件典型案例(2)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二、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被告覃某未经许可,在其乙平台账号中擅自修改并发布原告杨某甲平台上的视频,经比对,两者内容基本一致。覃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侵犯了杨某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A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作品为真实用户所上传,A公司是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存在应知或明知的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覃某赔偿原告杨某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454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审判团队
审判员:颜君
法官助理:高雅
书记员:穆铭
案例二
短视频平台未经授权
擅自上传热门歌曲
供用户录制短视频使用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当前,一些短视频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在明知使用音乐需要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仍故意忽视授权问题,抱着“用了再说”的心态,将一些热门歌曲上传到平台曲库,供用户制作短视频时配乐使用,导致一首歌曲动辄被侵权几十万甚至更多的结果。本案就是短视频平台音乐侵权乱象的典型代表。最终,法院判决短视频平台不仅要对其未经授权擅自上传热门歌曲的直接侵权行为负责,还要对平台用户使用该歌曲录制并上传短视频导致歌曲传播范围扩大的后果负责,表明了在新的传播方式下保护音乐版权、促进短视频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司法态度。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经授权取得某网络热门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B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将该歌曲上传至平台曲库,用户通过该平台录制短视频时可任意使用、翻唱该歌曲。最终,该短视频平台上有37.7万个作品使用了该歌曲,多名用户翻唱该歌曲并录制、上传了短视频,这些短视频可被播放、点赞、评论、分享、下载,具有拍同款、付费推广等功能,又约有19.5万个作品使用了上述用户上传的短视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主观恶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删除全部侵权短视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删除所有侵权短视频,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要点
一、视频平台未经授权上传他人歌曲,构成直接侵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热门网络歌曲上传至短视频平台曲库,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平台用户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录制短视频时任意使用、翻唱该歌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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