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类罪辩护基本方法(3)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才能知道手中案件事实的来源是什么。侦查人员有没有不按照法定程序违规去搜集证据、违规去制造证据,如果这种情况不能识别,我们的辩护只能是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因此,做为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知道这个案件事实形成的脉络,它的机制、机理在哪里,一定要懂得侦查思维,不然的话,证据来源问题把握不好会导致后边的证据资格审查判断出现短视现象,会造成审查判断证据资格不能穷尽所有的问题所在,对不对?如果我们知道证据怎么来的,我们就知道证据具不具有证据资格,能不能被纳入到法官视野里面作为采信的证据,我们只剩下在我们自己的语境中去说我们自己的话,辩护效果不会太好,这是第一个问题。

(2)第二个问题 辩护视野停留在案件事实就是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固有的思维形成了案卷所承载的事实就是案件事实,裁决也如此。


第二个问题,我们现在拿到的案卷通常被法官、被检察官、被我们律师、被学者认为是案件事实,这一点没有问题吧?就是案卷里面的事实就是这个案件事实。常态下,我们就是围绕案卷事实来进行尽责辩护。因此,我们也就认为自己做到了应该做的事儿。而实际上仔细想想案卷事实真的就是案件事实吗?我们手里拿到的那些一本本的案卷,无论是10本或者100本1000本,它所记载的就是案件的全貌吗?我认为不是,因为那个案卷事实就类似于我们家里包饺子,需要用芹菜,有芹菜叶,我需要把芹菜叶摘掉以后用的芹菜杆,然后做成馅和肉放到一块来做饺子。也就是说,这个案卷事实一定是被侦查、检察机关筛选过的案件事实。那么,这个案件事实是什么?它不但不等同于我们所说的客观事实或者说生活事实,而且从经验来看,案卷事实一定小于案件事实,现实中是不是这样呢?
我的意思是说,我们手里拿着的一本本案卷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范来衡量都好像很完美,都符合规范。但实际上里面对于很多有关的案件信息、证据材料、案件线索等与案件事实息息相关的东西,尤其是对被告人有利的一些信息事实和情节,被割舍掉了。
我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大家如果参与过实务(是指现场学生)去检察院实习,跟着检察院的指导老师去实践,他通常会去看守所会提审,在批捕的时候、在审查起诉的时候他要提审,这是法律规范以及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里所明确的规定动作。而提审的时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对案件事实真实供述的目的,还是出于狡辩的目的,往往说:“之前我跟警察说的不是真的,我说的不是那样的,他打我了或者怎么的,我现在跟你们(指检察官或公诉人)说的是真的,然后会有书记员协助检察官后把它记成笔录叫提讯笔录,对吧?那么,这两份或者更多份提讯笔录,我们辩护律师在实务中发现,无论是在检察院阅卷,还是在法院阅卷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看不到这样提讯笔录的,就法理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这期间被提讯的笔录也属于应该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定证据的种类,但是很遗憾,我们在接下来最终看到的法院全部卷宗里面却没有,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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