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类罪辩护基本方法(5)

2023-04-26 来源:飞速影视
这些关联案件里面所涉及到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相互左右之间,我们不去考量、不去挖掘,反倒是把大量的精力投放在本体案件,在本体案件的事实中去寻找辩护空间,对不起,这样的辩护就陷到了一个短视域的窘境中。因此,我们一定要关注“另案处理”的相关情况,至少要从《刑事诉讼法》的意义上去寻找关联案件和关联事实给我们的辩护带来更大空间的福利,尤其在死刑案件中,把关联事实与基本事实的关注度应当放到同样的位置,甚至高于基本事实,力求做到点点滴滴、方方面面的辩点尽可能的寻找,不遗余力、不留死角,做到全景式辩护而不是只关注本体案件的片段性辩护。

(4)第四个问题 只关注与刑辩业务有关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专业技能而不去关注关联业务的技能提升。


比如说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往往很多情况下会涉及到刑民交叉的问题,涉及到形式上是合同诈骗罪的外壳而实质上合同的有效无效问题、履行还是没有履行的问题或者是否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问题,更或者是表见代理的问题,如果民法专业知识和能力弱,很难在辩护中做到条分缕析,拨云见日。再比如在有的刑事案件里面,我们常常要启用政府信息公开,启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相关程序,这个时候我们会发现,如果仅是在刑事法律领域里面钻研刑事业务,就造成我们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有重大缺陷,而且是天然的缺陷,犹如鲸鱼在小河沟里游泳,刑辩能力再强也施展不开。司法实务中,我们在毒品犯罪辩护里面经常使用一个方法,就是运用信息公开、运用行政诉讼,主要涉及到对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上,具体而言就是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下边署名的鉴定人的资格和鉴定能力的质疑上以及对鉴定机构的资格许可上,像很多资格的行政许可一样,鉴定人资格的授予也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如果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或者机构授予了资格,这种许可依法至始至终就是无效的。因此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授予的资格条件在具体案件中就需要刑辩律师去考量它,我们就要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直至行政诉讼,当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被授予的资格依法被撤销了或者鉴定人、鉴定能力被评价为不具有适格的能力了,案件中的鉴定意见书也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多数情况下它都是一个案件的核心证据,如果这个案件的核心证据无效了,所谓的支持指控事实的证据链自然而然的断裂了,对吧?所以,我们常年做刑事业务,如果不能掌握刑事法域之外的专业技能,往往有的时候办起案子来难免会顾此失彼,提醒年轻律师一定注意往往有的时候偏方治大病,关键问题要用关联的知识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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