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军事刑罚史略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关于罗马私法的研究已经非常充分,但学术界对古罗马军事法,尤其是军事刑法的关注并不多。古罗马的发展经历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和帝国时期,军事刑法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了不同的发展特点。
从公元前753年到公元前510年为王政时期。围绕着国王统治权中核心权力———军事权力和宗教权力,一系列同维护城邦统一与生存相关的权力产生,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刑事司法权。这种刑事司法权具有双重根源,以世俗的军事司法权和宗教的刑事司法权为基础。[1]P132)

(一)对侵犯国家的犯罪行为的判断与审理


古罗马刑法中私犯是指侵害私人利益的犯罪,公犯是指侵害城邦组织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侵害城邦利益的现象大幅增多。敌对行为就是古罗马最早出现的以国家为受害主体的犯罪行为,是公犯的重要类型之一,其范围随着古罗马政治制度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实质在于侵害了对城邦自由生活的保障。在王政时期,敌对行为由“敌对行为两人审委会”负责审理,两人审委会由国王根据诉讼需要逐案任命,其职责是庄严地做出定罪宣告,并执行刑罚。两人审委会对敌对行为的审理可以视为古罗马军事刑法发展的最原始形态。

古罗马军事刑罚史略


(二)充满了神圣性与宗教性色彩
宗教成分在早期的刑事处罚中占有较大比重,使得刑事制裁往往具有强烈的宗教意义,尤其表现在实质上属于献祭刑的处决形式和取代死刑的赎罪形式之中。[1]P132)这种赎罪形式既可以直接表现为被作为牺牲品献祭,也可以表现为让罪犯接受神的报复,献祭的对象既包括罪犯本人,也包括罪犯的财产。[1]P126-127)献祭刑的宗教根源还促成了一种具有宗教色彩的刑事诉讼程序,用以审理敌对行为等犯罪行为。两人审委会做出定罪宣告后,如果当事人向民众提出申诉,则刑罚暂缓执行。两人审委会与当事人需要当众进行二对一的具有神明裁判色彩的争斗比赛。如果两人审委会获胜,则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执行绞刑和鞭笞。而无论是具有神明裁判色彩的争斗比赛,还是在两人审委会胜诉的情况下执行刑罚,均应在库利亚民众会议面前进行。[1]P134)库里亚会议是最高政权的代表者,负责解决公社中最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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