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轨13万赠情人2年后起诉要回,能否支持?两次判决截然相反(3)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被上诉人蔡国恒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将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定性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正确。判决理据充分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实属无理,被上诉人蔡国恒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以维护被上诉人蔡国恒的权益。
蔡国恒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和支付利息4116.66元,共计134116.66元给原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从2020年5月3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3日共8个月,130000元×4.75%÷12个月/年×8个月=4116.66元,以后直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蔡国恒与被告练丽君原系同事关系。2019年9月16日,原告蔡国恒向被告练丽君支付宝账户转账10000元,于10月20日、21日分别向被告名下账号为62×××15交通银行账户转账合计100000元;于2019年10月18日从其名下银行账户取款10300元、10月19日取款20000元、10月20日取款20000元。被告练丽君于2019年10月19日以现金方式存入其上述银行账户30000元、10月20日存入20000元。
2020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一、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叁万元,甲方在本协议签名即表明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人民币叁万元。二、甲乙双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后甲乙双方都不可以骚扰甲乙双方及甲乙双方家人。三、甲方自己或甲方授意他人使用任何通讯工具方式、书信及文字留言方式、见面方式等一切沟通方式与乙方的家人联系沟通属于本协议第二条所说的骚扰;甲方使用前述方式单独与乙方沟通或要求乙方与其开房属于本协议所说的骚扰。四、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和乙方之前的所有约定和承诺全部作废,相互之间再无任何感情和金钱拖欠,乙方不需要再遵守,甲方也不得再提……”签订协议书当天,被告练丽君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原告转账30000元。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涉案转账款项发生期间,原告蔡国恒在有配偶情况下与被告练丽君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原告以交付给被告的款项为借款为由要求被告予以归还遂诉至该院;庭审过程中经释明,原告坚持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是什么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2.涉案款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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