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轨13万赠情人2年后起诉要回,能否支持?两次判决截然相反(5)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双方签订协议书后被告返还了30000元给原告,故现被告应返还金额为130000元(160000-30000=130000)。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导致无效,故原告主张利息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练丽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国恒返还130000元;二、驳回原告蔡国恒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82元,减半收取为14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国恒负担46元,被告练丽君负担1445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供新证据给法院。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存在不正当的情人关系期间,被上诉人多次赠与款项给上诉人。因上诉人不愿继续维持双方的不正当的情人关系,上诉人自愿返还了30000元给被上诉人以结束双方的不正当关系。被上诉人蔡国恒以上诉人练丽君向其借款160000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应否需向被上诉人返还130000元?
被上诉人蔡国恒以上诉人练丽君向其借款160000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蔡国恒转账给上诉人练丽君是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所发生的转账行为,被上诉人蔡国恒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对被上诉人蔡国恒起诉请求确认被上诉人蔡国恒与上诉人练丽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诉请上诉人练丽君归还借款及利息,因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但在二审中,被上诉人蔡国恒又认为案涉的160000元是赠与给上诉人练丽君,因违反公序良俗,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主张上诉人练丽君应返还剩余130000元给被上诉人蔡国恒。首先,被上诉人蔡国恒在经过一审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以民间借贷关系提出诉讼,本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在释明后却直接以赠与关系作为审理依据欠妥。但为了避免讼累,基于查明的事实可以就被上诉人的诉请进行审理。
其次,被上诉人蔡国恒在与上诉人练丽君之间存在不正当的情人关系的情况下赠与金钱给上诉人练丽君,被上诉人作出赠与行为是明知违反公序良俗,现又以此作为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的理由,不应予以支持,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被上诉人蔡国恒要求上诉人练丽君返还130000元不具有法律依据,故对被上诉人蔡国恒要求上诉人练丽君返还13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上诉人练丽君需向被上诉人蔡国恒返还赠与的130000元款项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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