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维系不正当情人关系为目的的借贷纠纷不予受理(2)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张X青 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属附条件的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故合同无效;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事实,也无相应的依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X青 的起诉。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本案中,张X青 与张X方 签订的《双方协议》及《补充协议》名为借贷,但实质是张X青 为了维持和张X方 的情人关系而签订的协议,该行为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故对张X青 与张X方 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不予保护。
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张X青 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张X青 诉张X方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号】(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判决日期】2010年04月13日
【权威公布】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收录
【检索码】B0304 67 2ZJHZ 0410C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王宓崔丽向荣
【上诉人】张X方 (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张X青 (原审原告)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方 。
委托代理人:张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青 。
委托代理人:程世峰,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张X方 因与被上诉人张X青 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X方 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挺,被上诉人张X青 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世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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