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维系不正当情人关系为目的的借贷纠纷不予受理(4)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张X青 与张X方 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以协议的形式用金钱去维系双方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09)杭萧商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张X青 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14820元,退还给张X青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退还给张X方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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