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Z某某对YN公司实施虚假诉讼、诈骗犯罪之刑事控告书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倪菁华律师: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关于Z某某对YN公司实施虚假诉讼、诈骗犯罪之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F市YN公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犯罪嫌疑人:Z某某
控告请求: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究Z某某对F市YN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N公司”)实施虚假诉讼、诈骗等犯罪,涉案总价值约2500万元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1. 2015年底,YN公司因开发建设“F市YN国际”急需进行抵押融资,因HR公司系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故YN公司希望HR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服务。
2. HR公司授权其关联人Z某某作为名义出借人,在2015年9月11日与YN公司签订第一次借款合同【(2017)粤X民初X2号民事判决所涉合同】。2015年9月起,HR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分九次,向YN公司转账金额共计3000万元。
3. HR公司授权其关联人Z某某作为名义出借人,在2015年11月与YN公司签订第二次借款合同【(2017)粤X民初X1号民事判决所涉合同】,自当日起,HR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分三次,向YN公司转账金额共计800万元
4. 第一次借款合同(X2号民事判决所涉合同)中的3000万元借款归还情况:2015年12月起,YN公司分多次将借款归还至HR公司账户,归还金额共计2000万元,剩余本金1000万元。
5. 第二次借款合同(X1号民事判决所涉合同)中的800万元借款归还情况:2016年3月起,YN公司分多次将借款归还至HR公司账户,本息均结清。
6. 2017年4月,名义出借人Z某某以YN公司并未将第一次、第二次借款金额归还至Z某某本人账户为由,向SZ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YN公司归还借款,并由Z某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 2019年10月,历时两年半,SZ法院支持Z某某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案件处于二审阶段。
二、Z某某作为名义出借人,否定YN公司的还款事实,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侵害YN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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