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Z某某对YN公司实施虚假诉讼、诈骗犯罪之刑事控告书(2)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关于Z某某对YN公司实施虚假诉讼、诈骗犯罪之刑事控告书


首先,Z某某起诉YN公司时,起诉状、庭审中所主张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可以看出,Z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
起诉状描述如下:
Z某某2017年4月 诉YN公司的起诉状中主张,其与HR公司属于委托关系,系Z某某委托HR公司向YN公司支付相应的借款款项,实际债权属于Z某某,HR公司仅是受托支付,不享有向YN公司主张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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