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Z某某对YN公司实施虚假诉讼、诈骗犯罪之刑事控告书(4)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然而,Z某某却以HR公司没有向YN公司主张债权的权利,YN公司向HR公司支付的款项系归还与他人的借款并不能抵消Z某某对其的债权为由,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已开庭审理,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
最后,Z某某通过民事诉讼手段,使YN公司额外背负巨额债务,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SZ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X民初X1号、X2号(附件四)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Z某某以捏造事实、虚假陈述的手段,使法院做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使YN公司额外背负巨额债务。应认定Z某某构成虚假诉讼罪,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Z某某与HR公司串通,利用民事诉讼,强行要求YN公司偿还虚假债务,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Z某某与HR公司串通,虚构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否认YN公司还款情况,利用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力,使YN公司被迫承担高额债务,明显属于,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虚假诉讼达到获取YN公司财物的效果,构成诈骗罪。
三、管辖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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