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因法之名》有个法律硬伤,你知道吗?(2)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根据本剧的剧情设计,许志逸妻子被杀案发于1996年10月9日。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法律的观念处于巨大转变阶段,严打的余威、“专政”的影响依然存在。对许志逸这种生活作风不正派的“有缝的鸡蛋”的惩处必然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在案件处理上,先罪后证的取证模式为当时的法律所允许。
按照剧情的发展情况分析,陈谦和隐瞒证据的行为发生时间段为1996年下半年至1997年年初。此时我国的刑法尚未修订,或者说已经修订通过,但尚未施行。与此相对应,陈谦和的犯罪行为应该适用1979年通过的第一部刑法。按照这部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剧情中的这种判决完全没有考虑到陈谦和自首等可以或者应当从轻的情节,显然与法律是相违背的。
假设审判人员是按照按照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做出判决的。新刑法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剧中对陈谦和的判处,表面上看是减轻了一年,但假如这个假设成立,则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二、关于陈谦和的自首是否成立问题。对照剧情安排和法律规定,陈谦和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考虑自首成立,量刑少于两年徒刑,或者做出拘役、还是直接免除处罚判决,都是法律所允许的。由此可见,剧情中对陈谦和作出二年徒刑的判决结论值得质疑。
三、关于适用哪部刑法的问题。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确立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1979年,我国刑法第九条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现行刑法也延续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在正常情况下,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陈谦和犯罪行为的量刑,更应该比二年有期徒刑还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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