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因法之名》有个法律硬伤,你知道吗?(4)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和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所谓强制措施是指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即本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和审判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对其追诉。何况本案中,公安局从来没有对陈谦和立案侦查,也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故在追究陈谦和的刑事责任的时候,不能对其适用追诉时效无限延长,而要适用1997年《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而依据1997年《刑法》第87条,陈谦和已超过十年追诉时效期限,所以不应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六、结论:剧中对陈谦和地判决是错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虽历经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正,但对于超过追诉时效案件的处理,一直都没有作出修改,四个时期的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综上所述,剧情的设计,把律师、人民公安、人民检察和人民法院等法律共同体置于适用法律集体沦陷的境地,不由使人扼腕叹息不已!

电视剧《因法之名》有个法律硬伤,你知道吗?


七、结语:从法制到法治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从重口供到重证据的客观关联合法性,从重实体到实体程序并重,到非法证据排除,从法律允许适用类推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从单一监禁刑到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并行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每一步都彰显着对人权保护的进步和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步。《因法之名》这部电视剧反映的两代法律人对法律信仰的不懈追求和秉承“有错必纠”的严谨态度,从一个侧面向受众传递了正能量。但在对陈谦和隐瞒证据17年后依然接受法律惩处这个桥段的处理上,出现了这个法律漏洞,不能说应该是一种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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