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因法之名》有个法律硬伤,你知道吗?(3)

2023-04-27 来源:飞速影视
四、关于从轻、减轻的法律依据。本人认为,剧情中除了对陈谦和的量刑出现法律问题外,在刑种的适用上也是有问题的。我国1979年刑法第六十七条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现行刑法七十二条的表述上也没有修改,就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陈谦和的犯罪行为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人完全不可能继续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是完成可以宣告缓刑的。
其次,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具体的内容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出了可操作性的解释,其中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这份指导性文件出台于对陈谦和的判决之前,法院应该开始执行了,为何在判决中没有得到体现?
五、问题的关键是关于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本人坚定地认为,按照刑法规定,即使陈谦和隐匿证据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在剧情中,陈谦和的隐匿证据行为从发生到自首,已经是十七年过去了,按照1979年《刑法》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法定最高刑是七年,最高追诉时效为十年。很明显是属于不再追诉的情形。但剧情设计还出现了审判人员做出判决的场面,这对于履行立案侦查职责的公安机关、履行审查起诉职责的检察机关,和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法院来说,三个关口都失守了。这个纰漏难道两代法律人都没有发现?
此外,本案也不适用1997年《刑法》第88条关于追诉时效无限延长的规定。1997年《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和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而本案发案于1996年至 1997年9月30日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以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7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陈谦和来讲,是否应当受到追诉,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而不适用97年《刑法》第8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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