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认定(2)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1. 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
《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都在前述司法解释颁布之后进行了修改,因此相关条款条目发生了变化,具体内容也有所变化。具体而言,前述司法解释中“证券法第七十四条”为修改后的“证券法第五十一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为修改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十二项”。其中,前者的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后者在内容上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注意:加粗部分是修订后的规定与修改前的规定存在较大出入的内容)
2. 根据规范对前述案例焦点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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