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认定(3)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1)证券法规定及其适用分析
修改后的证券法实际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进行了很大的丰富。不过,根据修改前、后的证券法规定以及期货管理条例的规定,还是可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特点进行简要的总结。
并非前述规定中的人员在任何时候都能构成“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般认为,在前述基础上,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认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首先,相关人员必须知悉特定交易中所利用的内幕信息,若根本不知悉,就不负有披露或者不披露该信息的义务,自然也不能要求其对相关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承担责任。其次,相关人员对内幕信息的知悉与一般要求与其职务或者业务有关,如果并非出于职务或者业务关系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也不属于本罪主体。最后,内幕信息是在合法的职务或者业务关系中,而不是非法利用职务之便而知悉的。
可见,如果仅看修改前后的证券法规定明确列明的几项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实“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有很核心的特征要求,那就是“对内幕信息的知悉与一般要求与其职务或者业务有关”。
在前述案件中,吴某某作为交易双方股权合作的居间介绍人,并未在交易双方公司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是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工作人员,其对内幕信息的知悉并非由于职务或者业务。那么,根据这样的理解,前述案件中的吴某某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还是略显牵强。
(2)法院说理与评价
法院认为吴某某作为双方合作的中间介绍人,在积极促成某能源与某投资公司的合作中知悉本案内幕信息,应属于2014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应当说,法院认定吴某某的行为具有处罚必要性之后,通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将吴某某纳入本罪的规制范围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过说理的过程过于简略,并未将其中的规范依据清晰地呈现。
具体而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实际上属于开放性条款,据此项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授权扩大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据此,中国证监会2007年发布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指引》)中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相关规定,就可以在此被援引来适用。
根据《认定指引》第六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授权而规定的其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上市公司;(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5)本条第(一)项及本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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