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认定(4)

2023-04-28 来源:飞速影视
前款规定第三项中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有关人员”也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谓的“有关人员”便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拓展得非常广了,只要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有关人员即可。那么,前述案件中,吴某某作为双方股权合作的居间介绍人,显然是可以纳入“有关人员”的范畴的,进而法院认定吴某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于法有据的。
不过,前述《认定指引》于2020年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所废止。那么,此后类似与工作、职务等无关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该如何纳入本罪的规制范围,就需要另行探讨了。

以案说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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