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何谓有罪推定及为何会有罪推定?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学理上,这个概念似乎很好理解。有罪推定系指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有罪,直接推定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罪犯。与此相对,无罪推定系指任何人只要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有罪,均应当视为无罪。虽然无罪推定的原则早已经写入宪法和刑诉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并未落地生根。有罪推定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几乎每个冤假错案的背后都有有罪推定的影子。更吊诡的是,很多司法办案人员明明持有强烈的有罪推定思维,自己却还意识不到或者根本不愿意承认。
去年,我在中部地区代理过一起强奸案,经过激烈的庭审辩护,检方最终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了起诉。随后,检方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当事人做出了不起诉处理。因为在此之前,当事人已经被逮捕羁押了约一年半的时间,因此当事人获释后向检方申请了国家赔偿。让人惊讶的是,检方竟然以存疑不起诉不代表当事人没有实施强奸犯罪为由,拒绝承认办了错案,更拒绝给予任何国家赔偿。
近期,我在东部某省代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我在二审阶段介入辩护,收集提交了新的无罪证据。经过开庭审理,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我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法官驳回申请的理由竟然是:发回重审不代表他无罪,目前不适合取保候审。
类似的情形还有福建的念斌投毒案。该案历时八年十次开庭审理,四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核准死刑,并将案件发回福建高院重审。福建高院进一步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岂料福州中院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直拖到2014年,福建高院才终于判决念斌无罪。更令人不解的是,虽然被法院判决无罪,但念斌仍然无法摆脱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念斌两次申请离境均被拒绝,理由是当地公安已对其重新立案侦查。
在第一个案例中,检方既然已经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当事人做了不起诉处理,那么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当事人当然应是无罪之身。在第二个案例中,发回重审固然不代表当事人一定会被法院判决无罪,但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已经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官的那句“发回重审不代表他无罪”,潜台词是没有判决无罪以前他仍然是有罪的。很显然,法官的这个答复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在第三个案例中,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宣告念斌无罪,可公安机关却仍然将念斌视为犯罪嫌疑人。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逻辑,无论法院如何判决,念斌都是永远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判决无罪,不代表念斌没有投毒,当地公安机关似乎可以对念斌永久侦查,永无止境。这样的有罪推定思维和这种没有节制的侦查滥权,足可将任何一个公民的自由权利和整个国家的法治根基都摧毁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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