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何谓有罪推定及为何会有罪推定?(3)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曾经有一位检察官,当庭表示只有可证明、可查实的怀疑才是合理怀疑。可问题是,都已经证明、查实了,还用得着怀疑吗?合理怀疑是刑诉法赋予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一项特权,其本意就是为了解决辩方举证不能。因为辩方收集证据的能力本来就和控方不对等,况且一个人很难去证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我始终认为,合理怀疑中的合理与否,跟是否能够提供证据根本无关。我认为,凡是符合逻辑规则、经验法则、自然法则且又未被证伪的怀疑都是合理怀疑。辩护律师提出这样的怀疑,控方如果无法通过举证加以排除或证伪,法院就应当判决无罪。
在我国,刑事律师要想进行有效辩护,仅仅靠指出控方证据中的漏洞,仅仅靠提出一些合理怀疑是远远不够的。刑事律师还必须要敢于并善于合法有效的收集证据。在第一个案例中,我收集了多份证人证言并申请法院恢复了当事双方的手机数据,确认了双方的情人关系。在第二个案例中,我收集了产品生产的相关书证和快递凭证,对指控产品的同一性提出了有力挑战。在代理雷洋案的时候,我们自行收集了十一组证据。我本人亲自沿着雷洋的行走路线进行现场模拟并全程录像。前些年代理一起受贿案,我对涉案的每个行贿人制作调查笔录,促使案件得到重大改判。没有调查取证,刑事律师很难击穿司法人员有罪推定的铜墙铁壁。
原则性的制度,如果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嫁接落地,注定只能是空洞的口号。口号喊久了,办案人员非但自己不信,还会产生逆反心理。无罪推定,说到底要靠刑诉程序的不断优化和改进,要靠证据规则的不断完善和细化。公安机关必然会有罪推定,否则根本无法启动侦查,但大胆怀疑的同时必须要小心求证,不能把侦查活动变成逼供骗供。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立场上也必然倾向有罪推定,但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和证据定案的底线。辩护律师的天生职责就是说不,辩护律师的天生倾向就是无罪推定,因此律师的辩护权利必须得到充分尊重。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要保持最基本的中立,对辩方观点给予最基本的重视。
定罪靠证据,而证据永远具有事后性、碎片性、人为性和稀缺性的特点。透过有罪推定的眼睛去审查案件,会发现案件都是证据确凿。而透过无罪推定的眼睛去审查案件,则会发现到处都是问题和漏洞。尽管具体个案中需要综合权衡,制定适当的辩护策略,但无罪辩护应当是一个优秀律师的本能。刑事律师最大的耻辱是,自己做的有罪辩护,法院却判决当事人无罪。
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不仅仅是立场的差异问题。古今中外的无数案例都证明,有罪推定有时候会妨碍人们接近和发现真相。不了解真相,却自以为正义在握,是冤假错案的重要根源。司法正义其实很昂贵,如果没有科学完善的诉讼制度和正确审慎的思维方式为之导航,它不会自动降临人间。未经判断力反复吹拂的正义之火,根本不值得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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