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何谓有罪推定及为何会有罪推定?(2)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无罪推定必然要求举证责任倒置。如果控方拿不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一个人有罪,那么法律上只能且必须认定这个人无罪。类似念斌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有罪并不代表无罪的逻辑是极其荒谬的。按照这个逻辑,任何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就都有犯罪嫌疑。每个人在日常活动时都要时时处处保存好证据,否则如何在被怀疑、被指控时证明自己无辜?是故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公民都不需要自己证明自己无罪,只需要反驳控方的证据体系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是,只要有部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哪怕这些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哪怕这些证据没有排除合理怀疑,司法机关一般都不敢轻易认定当事人无罪。理由之一是,担心会放纵犯罪。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是否真正坚持无罪推定的一个黄金检验标准是:究竟是选择疑罪从无还是选择疑罪从有。疑罪从无固然可能会放纵真凶,但疑罪从有却必定会冤枉无辜。偶尔放纵一个真凶其实没那么可怕,因为单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破坏力也是有限的。但如果脱离证据原则搞从疑定罪,那么必将冤案遍地、人人自危。两害相权取其轻,天下无冤远比天下无贼更有价值,更值得追求。
有罪推定最突出的表现是轻信当事人的有罪供述。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潜规则,就是一次承认原则。只要当事人承认自己实施过相关行为,哪怕只是承认了一次,也会被司法机关紧紧抓住不放。他们的逻辑是,任何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一般不会轻易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因此,一旦承认就意味着他极可能实施过相关行为。而当事人的否认,只不过是凸显了其趋利避害、逃避法律制裁的本能。在法庭上遇到当事人翻供,法官和检察官一般都会问,笔录签名是否是真实的。只要签名是真实的且当事人拿不出相反的证据,法官基本都会采信当事人庭前的有罪供述。一次承认加翻供无效,使得当事人的辩解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成了司法人员眼中的狡辩。侦查环节一旦逼供骗供诱供指供成功,后续程序要想成功翻供往往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
有罪推定盛行的必然后果是,司法人员不断加重被告人和辩护人的举证责任,不断压缩合理怀疑的外延,不断掏空合理怀疑的内涵。在很多案件中,只要辩方不能拿出证据推翻控方指控,法院就会判定控方指控成立。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辩护律师本来只需要提出合理怀疑即可,需要控方举证证明怀疑不成立。但实际情况是,法官往往要求律师对其怀疑的内容进行举证,要求辩方承担自证无罪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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