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十三类优先权!(13)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实务中常见的知情权条款
通常在交易文件中,知情权与查阅权、独立审计权(如有)同时约定,如:
本协议签署后,公司应将以下报表或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投资人,同时建档留存备查:
1、每日历月度结束后20天内,提供月度管理账(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每日历季度结束后30天内,提供季度管理账(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3、每日历年度结束后45天内,提供公司的年度管理账(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4、每日历年度结束后120天内,提供公司的年度审计账(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等)。
公司应就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义务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通知投资人。
投资人如对任何信息存有疑问,可在给予公司合理通知的前提下,查看公司相关财务资料,了解公司财务运营状况。除公司年度审计外,投资人有权自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
在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投资人可以对公司及附属公司行使检查权,包括但不限于查看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财务账簿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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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售权
共同出售权是指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如果创始股东或其他普通股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投资人股东则有权按照拟出售股权的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和协议参与到这项交易中,按照其在目标公司中目前的持股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共同出售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关于共同出售权的规定,共同出售权实际上是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就股权转让所作的特别约定。
因此,在《公司法》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共同出售权条款在目前的中国法律框架下并没有实质性的障碍,投融资双方可以在投资协议中对此约定,并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共同出售权的制度作用
“共同出售权”条款与“优先购买权”条款都是针对创始人出售股权时使用的条款。如果创始人满足出售股权的前提条件,投资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时,投资人可以通过行使共同出售权以实现与创始人同比例出售。共同出售权的主要作用有以下两点:
防止创始股东退出公司
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在看好公司成长性的同时,亦是看重了创始股东,通过主张共同出售权可以有效阻止创始股东退出公司;
在拟进行的交易中进行部分获利
共同出售权为投资人创造了一个退出的机会,如果创始股东发现了优质的潜在买家并希望通过出售部分股权的方式获取高额收益,则投资人可通过行使共同出售权的方式分享这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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