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十三类优先权!(14)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共同出售权的行使
1、行使条件
共同出售权的行使条件是创始股东拟转让的股权未被公司其他股东根据优先购买权全部购买,且将向拟定受让人出售。在该等情况下,各投资人股东有权行使该项权利,并按比例参与创始股东的拟定出售,但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出售股权的创始股东发送有效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载明投资人股东希望在该次出售中转让的股权数额。通知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共同出售权的有效行使。
2、实现机制
1、倒挤法
倒挤法是指在不改变第三人拟购买股权总数的前提下,投资人可以按照创始股东拟转让的股权数额与创始股东持有的总股权数额的比例,出售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倒挤法不会影响购买股权的第三人的购买数量,仅是将创始股东的一部分出售股份权转移给了投资人。
2、加成法
加成法项下创始股东所出售的股权数额不变,所加成的是投资人出售的股权数额,投资人可出售的比例与倒挤法相同,最后第三方所获得的股权为创始股东出售的股权 投资人出售的股权。
3、按比例出售
按比例出售是指在拟出售股权总额不变的情形下,投资人、创始股东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出售股权。
3、行权的限制
在实务操作上,若创始股东地位比较强势或者出于投融资方公平的考虑,创始股东通常会对共同出售权的行使设置限制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创始股东可以在协议中特别约定投资人股东不得行使共同出售权的附加条件。如创始股东在投资交割完成后的12个月内出售公司10%以内的股权,且保持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在60%以上,不影响其管理公司的,则不触发共同出售条款,投资人股东不得行使共同出售权。
2、投资人股东往往要求创始股东承担通知股权转让事宜的义务,与之相对应,创始股东可约定在通知送达投资人股东之后合理时间内,投资人股东没有明确表示的,则视为放弃共同出售权。
3、由于不可抗力、法院判决、继承等原因需要创始股东向第三人转让相应股权的,投资人股东无权要求行使共同出售权。
实践中共同出售权条款的常见表述
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在不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创始股东出售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时,投资人有权行使优先出售权,否则创始人不得转让。
任一行使共同出售权的投资方(简称“共同出售行权投资方”)可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权数额为:转让方拟转让的股权的数额×该共同出售行权投资方届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各共同出售行权投资方届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之和 转让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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