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十三类优先权!(31)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登记权的分类
向上滑动阅览
1、要求登记权
要求登记权是指投资人可以强制公司将其所购买的股票进行登记上市的权利。这个权利在公司成为公众公司(即IPO)、之前和之后都存在,如果公司还没有IPO,那么投资人要求实施登记权的话,公司必须同时要进行IPO的运作。
要求登记权的常见表述:
在公司ⅰ)交割完成后六年内,或ⅱ)首次公开发行(IPO)后的6个月内,持有公司25%的可登记证券者可要求其持有股份的公司进行完备的注册登记,每次登记的发行总额不可少于五百万至一千万美元。
2、共同登记权
共同登记权相比于要求登记权来说有一定的弹性,是指投资人在公司进行IPO的时候,可以要求将其股票进行登记的权利。与要求登记权不同,共同登记权不给予投资人主动要求公司进行IPO的权利,而仅仅允许他们在公司进行IPO的时候,将他们的股权一起进行登记。
共同登记权的常见表述:
可登记股份的股东将在公司所有登记时拥有“共同登记权”,但公司和承销商可基于承销商的判断,按比例减少其登记的股份数量,登记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全部股份的30%。
3、S-3或F-3登记权
S-3或F-3表格登记允许投资人要求公司将其股份进行S-3表格进行登记。S-3表格是一种比IPO使用的S-1或F-1表格简单的登记方式。S-3或F-3表格登记是在公司成为公众公司12个月或更长时间之后的一种登记方式。
S-3表格登记的常见表述:
持有10%可登记股权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进行S-3表格登记,可登记股权的累积价值不少于500万美元。S-3表格登记的次数没有限制,但每年不超过两次。
综上,以上三种登记权中,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要求登记权是公司IPO之前的权利,共同登记权是公司IPO时的权利,S-3或F-3登记权是公司IPO之后的权利。
与登记权相关的条款
1、登记费用
所有登记费用(包括股份转让税,承销折扣和代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同时应支付一位代表全体参与股东的律师的费用不超过5万美元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2、股权锁定
在首次发行新股(IPO)时, 若经首席承销人要求,投资人应当同意,在首次发行新股(IPO)后的180天内不出售或转让公司的任何普通股股份,(条件是,公司的所有董事,主管以及1-5%的股东也同意受同一股权锁定协议约束)。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