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十三类优先权!(9)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初次分配完成后,公司各股东间应通过无偿转移或受让的方式再次调整其从初次分配中获得的资产数额,使得公司各股东最终获得的可分配资产的数额达到清算优先权规定的分配方案下相同或类似的效果。
清算优先权的触发——清算事件
清算事件是指除了IPO之外的一切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重大资产或股权的变动情况,诸如公司投票权转移、公司被兼并、合并、公司全部或实质性全部资产的出售、租赁、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指当该事件发生时投资人股东即可行使清算优先权的事件。
清算事件分为一般清算事件和视为清算事件。所谓一般清算事件,是指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时,进行清算、解散或清盘,在此类情况下公司剩余的资产已所剩不多。
而视为清算事件,则并非指公司事实上的解散或清盘,而是指公司合并、被收购、出售控股股权以及出售主要资产、重组以及其他活动,从而导致公司现有股东占有存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不高于 50%,在这类情况下,公司可能仍拥有很多资产。
常见条款表述:“除法定清算事由之外,因合并、收购、出售控股股权、出售主要或全部资产而导致公司现有股东持有续存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不高于50%的,该类事件被视为清算事件。”
清算优先权的深层次探讨
首先,虽然优先清算权是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投资收益而设计的,但是该制度同时也是防止普通股股东出现道德风险的有效机制。
其次,从权利性质上分析,享有参与分配权的优先清算权是债权与股权的结合体。

股权投资十三类优先权!


再次,在行使优先清算权时,存在着私募股权投资人与企业原始股东退出利益不一致的情况。
又次,在企业发生多轮融资时,优先清算权会更为复杂。
从本质上讲,存在两类处理方式:其一是后续进入的私募股权投资人的优先清算权依次优于之前进入的投资者。其二是不论投资于企业的时间晚近,所有私募股权投资人的优先清算权平等,也可以说不同序列和类别的优先股股东之间不享有优先清算权,优先股股东只是相对于普通股股东而言才享有相对的清算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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