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8)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五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期满重新申报。
第五十一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模范个人,应当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促进各族群众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在促进当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巩固脱贫成果、推动乡村振兴,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创新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在互嵌式社区、互嵌式乡村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
(五)在深化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好事,加强新疆与其他省(区、市)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六)在培养培训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七)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八)在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九)在巩固边防,增进军民、警民、兵地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十)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中,挺身而出、英勇奋斗,保护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十一)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每五年评选表彰奖励一次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或者个人,及时授予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称号。州(市、地)每三年,县(市、区)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
评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艰苦地区、边境地区、农村牧区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重点地区倾斜。名额、比例按照自治区有关评选表彰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障监督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机制,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统筹推进创建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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