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7)
2023-04-29 来源:飞速影视
(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深入扎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形式多样、效果明显;
(五)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成效显著;
(六)创新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多层次、多形式走动互动,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增强,建设互嵌式社会结构成效显著;
(七)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兴边富民行动和城乡融合发展等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持续改善,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八)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安全屏障牢固;
(九)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基本实现均等化,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影响民族关系的矛盾和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
(十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和睦和谐;
(十二)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作出其他贡献。
第四十八条 机关、学校、企业、村(社区)、军(警)营、团场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景区、窗口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旗帜鲜明反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组织有力、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形式多样、效果明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人心;
(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率全面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达到相关标准;
(六)创新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各族群众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七)弘扬中华文化,尊重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良好风俗习惯,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作出其他贡献。
第四十九条 申报上一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应当先获得本级示范命名。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的评审应当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向同级民族事务部门或者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申报。
第五十条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由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按程序评审考核、颁发命名决定。获得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区、示范单位称号的,每年年底可获得一次奖励,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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